(2017)赣01刑更7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717号罪犯刘云,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2005)赣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刘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已交纳6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赣监刑执字第49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以(2011)洪刑执字第4517号、(2013)洪刑执字第4210号、(2015)洪刑执字第2765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天、一年一个月十天、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抢劫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