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玉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882号罪犯张玉鑫,男,1993年12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磐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鑫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张玉鑫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5月1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玉鑫陪同醉酒后的被害人陈某某(15周岁)到磐石市东街日月星宾馆走廊的卫生间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陈某某发生关系。同日20时许,在磐石市白云宾馆6015房间内,因张玉鑫拒不承认强奸陈某某,陈某某找来梁某、汪某某、张某、庞某某欲为其出气,在白云宾馆楼道与张玉鑫发生厮打,厮打中,张玉鑫持破碎啤酒瓶将梁某、汪某某二人划伤。经法医鉴定,梁某为轻伤二级;汪某某为轻伤二级;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阴道分泌物及其当时所使用护垫检出的精斑STB分刑均与被告人张玉鑫血样的15个位点STB分型一致。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玉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