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275号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507139。法定代表人:张春红,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元,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夷陵区,住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述林、屈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0元,由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