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沈卓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沈卓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898号原告: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宜新路28号佳润上品轩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负责人:冼斐颖。被告:沈卓璇,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诉被告沈卓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