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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无锡阳博印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兴佰隆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阳博印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嘉兴佰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4497号申请人:无锡阳博印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被申请人:嘉兴佰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阳博印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佰隆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阳博印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嘉兴佰隆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无锡阳博印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兴佰隆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纯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继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