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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3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国宁、简贵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潘国宁,简贵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负责人都红。被执行人潘国宁,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简贵玉,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国宁、简贵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禅计生征决字【2016】40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潘国宁、简贵玉应在收到该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125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粤0604行审16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禅计生征决字【2016】40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潘国宁、简贵玉追缴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共214655元(滞纳金从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按月加收2‰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简贵玉名下银行账户合计100287.39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8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林伟文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友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