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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1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建桥、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桥,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1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建桥,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辛冲村。法定代表人曹梁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