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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大强与重庆威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封先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强,重庆威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封先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598号原告周大强,男,汉族,1973年10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应龙镇。被告重庆威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田茂刚,总经理被告封先文,男,汉族,住巴南区姜家镇。本院在审理周大强与重庆威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封先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