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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学海、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海,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林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海,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民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十一道89号。法定代表人:林旭阳,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武清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旭阳。被执行人:林旭阳,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海与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林旭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静帅此页无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