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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全玲珍申请执行任自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玲珍,任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恢34号申请人全玲珍,女,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任自斌,男,住姚安县栋川镇。本院执行的全玲珍申请执行任自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任自斌赔偿全玲珍经济损失54120元,由任自斌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发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