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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高斯美特广告有限公司与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高斯美特广告有限公司,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1784号原告:厦门高斯美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里162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5623331X8。法定代表人:傅赟,策划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阳铭、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龙吟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02602394。管理人团队组长:焦培峰。原告厦门高斯美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美特公司)与被告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格拉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斯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阳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格拉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斯美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道格拉斯公司向高斯美特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逾期利息;2、判令道格拉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公告费300元。事实和理由:道格拉斯公司因需在芒果TV《天天向上》与优酷土豆《王牌对王牌》的节目中插播广告,于2016年1月6日向高斯美特公司发出招标邀请书。根据招标要求,高斯美特公司需支付50万元保证金。道格拉斯公司承诺,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于2016年2月7日前退还。收到上述招标邀请后,高斯美特公司依约向道格拉斯公司提交了相应的投标文件,并按时支付了50万元保证金。2016年1月9日,道格拉斯公司向高斯美特公司告知了投标结果,声称因高斯美特公司所报价格缺乏优势,导致开标未中标。此后,经高斯美特公司多次催讨,道格拉斯公司仅退还了20万元保证金,尚剩余30万元保证金未能予以返还。高斯美特公司遂诉至本院。道格拉斯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6日,道格拉斯公司经电话沟通,并通过电子邮件向高斯美特公司发出一份招标文件,标题为《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网络广告投放项目招标文件》【芒果TV《天天向上》以及优酷土豆《王牌对王牌》中插广告】,编号为:2016-SR-01-06。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单位投标时需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于2月7日前退还。2016年1月7日,高斯美特公司向道格拉斯公司提交了相应的投标文件。2016年1月8日,高斯美特公司向道格拉斯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2016年1月9日,道格拉斯公司通知高斯美特公司其未中标。2016年6月6日,道格拉斯公司向高斯美特公司退还了20万元投标保证金,剩余30万元投标保证金至今尚未归还。高斯美特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并为此支出公告费300元。另查明,2017年5月16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14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青岛里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道格拉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高斯美特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道格拉斯公司尚欠高斯美特公司投标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26704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4.75%上浮50%自2016年2月8日起计至2017年5月9日止)、公告费300元;2、判令道格拉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高斯美特公司提供的招标邮件及招标邀请书、投标文件、银行交易凭证、未中标邮件、手机银行转账截图,本院向城阳区人民法院调取的(2017)鲁021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管理人团队组成的复函》,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道格拉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上述事实。本院认为,道格拉斯公司作为招标方向高斯美特公司发出招标文件,高斯美特公司作为投标方依约向道格拉斯公司提交了相应的投标文件,双方形成招投标合同关系。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单位投标时需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于2月7日前退还。高斯美特公司已依约向道格拉斯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在高斯美特公司未中标后,道格拉斯公司至今仅退还了20万元投标保证金,仍有30万元投标保证金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投标保证金、按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高斯美特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公告费。道格拉斯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高斯美特公司要求确认其对道格拉斯公司享有上述债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厦门高斯美特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享有投标保证金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704元(截至2017年5月9日)、公告费300元的债权。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林志川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洪 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