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洋与刘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洋,刘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260号原告:徐洋,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刘超,男,2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洋与被告刘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洋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明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