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明德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77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德,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永安市。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德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明德以牟利为目的,在永安市曹远镇曹远市场113、114号其经营的摊位上销售淫秽光碟,于当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查扣光碟共计232张。查扣光碟均未随案移送。经永安市公安局鉴定,被查扣的232张光碟均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4.被告人陈明德的供述和辩解;5.永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6.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德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陈明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明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德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