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辖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陈良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陈良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圣,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松滋市。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良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115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同时又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合同关系,前后存在矛盾,属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错误;2、即使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即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良圣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而产生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被上诉人陈良圣作为提供泥工施工劳务一方,其以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且诉讼请求亦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不必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相比属于对地域管辖所作的特别规定。因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天门市天地星座工程”在湖北省天门市,陈良圣在上述工程施工,双方劳务合同履行地在湖北省天门市,陈良圣就本案纠纷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天门市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符合前述法律特别规定。故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