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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汪建设与陈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设,陈永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358号原告汪建设,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永康,男,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设与被告陈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汪建设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倩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