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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卫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649号原告:卫某,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平,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伟,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女,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丹,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卫某诉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卫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