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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缪泽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缪泽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768号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河园中林苑9栋1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142405。法定代表人:张少良。被告:缪泽超,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缪泽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