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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青岛恒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恒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家宇,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金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798656元,执行费为109199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进行了司法查询。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但鉴于双方正在履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书面表示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他限制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照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执23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杨宗华审判员  韩明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青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