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扣留被执行人刘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兆龙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