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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冉智敏与汪坤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智敏,汪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443号申请人冉智敏,男,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汪坤明,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冉智敏与被申请人汪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保全标的:28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冉智敏自愿以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1-33号房屋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冉智敏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长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翻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