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冉智敏与汪坤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智敏,汪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443号申请人冉智敏,男,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汪坤明,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冉智敏与被申请人汪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保全标的:28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冉智敏自愿以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1-33号房屋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冉智敏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长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翻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