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70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卫东、郑海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卫东,郑海情,韩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70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龚卫东,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郑海情,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现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韩保健,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现住义乌市。本院于2017年08月14日作出(2017)浙0782执70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保健与曹金梅共有的房地产。现因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保健与曹金梅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37号2单元403室的房地产【权证号码: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1639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教成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7011号之二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龚卫东与被执行人韩保健、郑海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70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保健与曹金梅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37号2单元403室的房地产【权证号码: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16396号】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