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邓爱莲与肖化根、朱文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爱莲,肖化根,朱文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1178号原告:邓爱莲,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梁,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化根,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告:朱文明,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原告邓爱莲与被告肖化根、朱文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邓爱莲以被告主体资格有误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爱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爱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邓爱莲负担。审判员 杨恢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