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潘林松、王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林松,王耀,石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潘林松,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耀,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石法军,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潘林松与被执行人王耀、石法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络查控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