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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潍坊祥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祥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2执2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祥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路北、七里村以东,组织机构代码:56406892-4。法定代表人:刘泮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利,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源街与大海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袁荫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潍坊祥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2014)潍商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裁定如下:驳回潍坊祥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伟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