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豪杰与张向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豪杰,张向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66号原告:张豪杰,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向阳,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豪杰与被告张向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豪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7.5元,由原告张豪杰负担。审判员 刘国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