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物产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民催10号申请人:浙江物产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路78号811号。法定代表人:葛晋阳。申请人浙江物产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物产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26023800、出票时间2016年12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29日、票面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出票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物产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农行武汉江汉支行,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物产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物产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 瑛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