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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范仲贵、范孟强、范仲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范仲贵,范孟强,范仲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范仲贵,男,汉族,1985年2月11日生,住夏津县双庙镇范楼村。被执行人:范孟强,男,汉族,1958年4月27日生,住夏津县双庙镇范楼村。被执行人:范仲宝,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生,住夏津县双庙镇范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范仲贵、范孟强、范仲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夏法民一调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