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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131号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法定代表人雷运庆。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夏石镇。法定代表人卢柳忠。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28层全层。法定代表人玉先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