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天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天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天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菲,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定代表人柳万喜,职务支队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天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天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刘福国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