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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5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祁智岳与被告青海八堡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智岳,青海八堡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5民初131号原告:祁智岳,男,1988年7月7日生,蒙古族,住青海省西宁市。诉讼委托代理人任萱,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八堡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青海省循化县红光村。法定代表人马乙四夫。原告祁智岳诉被告青海八堡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祁智岳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智岳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智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祁智岳负担。审判员  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