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颜荣忠与张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荣忠,张清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5760号原告:颜荣忠,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张清亮,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颜荣忠与被告张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荣忠、被告张清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荣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8万元及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1%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9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约2.36万元,共计10.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从2012年10月起经常到原告经营的体育彩票店购买彩票,因被告有时购买体育彩票数额较大,所带现金不够时就向原告借款,至2014年11月9日写下欠条结欠原告8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清亮辩称,其确认结欠原告欠款8万元,但当初借钱时与原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颜荣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1、被告张清亮于2014年11月9日出具的借条1份。借条载明:“兹结欠颜荣忠现金捌万元整,“。对此,被告质证张清亮认为,其对该借款80000元无异议,但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证据2、2017年4月、5月间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有向被告催讨欠款的事实。被告张清亮对此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9日,被告张清亮向原告颜荣忠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兹结欠颜荣忠现金捌万元整,“。双方没有约定利率和还款时间。本院认为,原告颜荣忠与被告张清亮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从2014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率和还款时间,被告也否认有约定利率,故缺乏证据,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即从2017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清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颜荣忠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颜荣忠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颜荣忠负担286元,被告张清亮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玥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