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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562号申请执行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1号。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4622号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默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