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段国新与史献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国新,史献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3406号原告:段国新,男,汉族,1970年7月6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史献全,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现在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原告段国新与被告史献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国新、被告史献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国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8461.3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同院居住,双方因史献全拖欠段国新购房款一事积怨较深,史献全一直蓄意报复,2014年8月13日19时许,史献全无端寻衅滋事,先对原告妻子闫丙芳实施殴打,段国新闻讯赶到现场后,史献全又将其鼻部打伤。案发后原告当日入阜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其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目前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但对于原告损失,被告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故原告具状起诉。被告史献全辩称,我买原告房子,钱已经给完了。事发时原告家属不跟我住一个院,那房子是租给别人的。原告家属在那个院子种菜,天天去浇水,嘴里叨叨咕咕,不知道骂谁。我刚买房子时有电,后来我去南京打工,原告把电停了。原告的用药合理��不认可,常规用药认可,与原告发生纠纷我也住院了,原告用药不是治疗打架受伤的药。误工费、护理费应按安徽省农村户口最低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最低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我不认可,我在服刑就是给原告的安慰。交通费如有发票,2014年的发票我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3日19时许在阜南县城关镇南关社区被告史献全与原告段国新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史献全将原告段国新鼻部打伤,经鉴定段国新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原告段国新20**年8月13日入阜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鼻面部外伤伴鼻骨骨折,于2014年9月5日出院,住院24天,共花费医疗费11461.3元(票据2张)。2017年6月30日被告史献全因故意伤害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认为,原告段国新与被告史献全因琐事发生厮打,被告史献全将原告段国新打伤,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原告段国新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1461.3元(票据2张),被告史献全虽对原告用药合理性提出异议,但经本院释明后其不申请鉴定,故本院按医疗费发票认定。2.误工费方面本院参照2016年安徽省农、林、牧、渔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4264元,住院24天,误工费应为2252.98元(34264元÷365天×24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方面本院参照2016年安徽省农、林、牧、渔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4264元,住院24天,护理费应为2252.98元(34264元÷365天×24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200元(50元×24天)。5.营养费方面因医疗机构未出具相关意见,本院不予支持。6.交通费原告未提供正式发票,本院不予支持。7.精神抚慰金方面因被告伤害原告已处刑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史献全应赔偿原告段国新各项损失共计17167.26元(医疗费11461.3元+误工费2252.98元+护理费2252.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献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段国新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7167.26元。二、驳回原告段国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段国新负担102元,被告史献全负担1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栋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劲松(2017)皖1225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账号:17×××0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姚栋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