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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国强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义县国强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国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大榆树堡镇水泉沟村。法定代表人焦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义县国强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27执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超智审 判 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