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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2771号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朝辉:申请执行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25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朝辉已支付全部执行款,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225执2771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