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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富平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92年9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富平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