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冬霞与高振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霞,高振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134号原告:刘冬霞,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振秋,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邮政大楼内。主要负责人:薛友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果津成,男,该公司北辰支公司职员。原告刘冬霞与被告高振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冬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冬霞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冬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冬霞负担。审判员 尹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梓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