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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间玲、辛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间玲,辛焜明,叶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彭间玲,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辛焜明,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叶丽娟,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间玲与被执行人辛焜明、叶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辛焜明、叶丽娟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其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