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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4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4806朱浩与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浩,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806号原告:朱浩,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68383865Q,住所地睢宁县天虹大道星河花园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朱红军,该公司经理。原告朱浩与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玉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2.4万元,合计人民币57.4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房地产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两笔,一笔15万元,一笔20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特来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朱浩出具两张借据,载明合计向原告借款35万元。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红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红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70元,退还原告朱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玉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