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文涛与佟永来、闫希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涛,佟永来,闫希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634号原告刘文涛,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佟永来,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闫希三,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涛与被告佟永来、闫希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涛与被告佟永来、闫希三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自行和解,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刘文涛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被告佟永来负担。审判员 邹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娄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