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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桑玉稳、徐守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玉稳,徐守荣,徐守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桑玉稳,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徐守荣,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守才,男,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第执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鸣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