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桑玉稳、徐守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玉稳,徐守荣,徐守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桑玉稳,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徐守荣,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守才,男,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第执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鸣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