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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工棋与王小飞、王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工棋,王小飞,王知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253号原告:汪工棋,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小飞,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知豪,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汪工棋为与被告王小飞、王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工棋于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工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汪工棋负担。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