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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与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红,女,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XX与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万元,承担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