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与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红,女,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XX与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万元,承担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