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仇传禹与仇绪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传禹,仇绪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978号原告:仇传禹,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仇绪昭,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仇传禹与被告仇绪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传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仇传禹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阎子佳代理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