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保金、李爱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保金,李爱春,王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758号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法定代表人:米前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朋,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保金,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李爱春,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冠军,男,汉族,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金、李爱春、王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保金、李爱春、王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詹光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