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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李某某、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李某某,邵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785号原告:殷某某,男,194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邵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邵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殷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主审法官  戴爱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 驰书 记 员  张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