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军团与焦作市丽景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团,焦作市丽景健身俱乐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944号原告:吴军团,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丽景健身俱乐部(普通合伙)。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普济路****号丽景康乐洗浴中心*楼。负责人:史艺,经理。原告吴军团与被告焦作市丽景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吴军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军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军团负担。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