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德进与郭小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进,郭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郭德进,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被执行人:郭小辉,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郭德进与郭小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小辉已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闵 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