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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德进与郭小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进,郭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郭德进,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被执行人:郭小辉,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郭德进与郭小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小辉已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闵 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