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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汪英和与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人民政府、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困嘎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英和,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人民政府,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困嘎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958号原告:汪英和,男,彝族,生于1976年6月26日,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魏东,系该镇镇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4015227443U。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永秀大驮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强,男,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困嘎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马永光,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英和诉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人民政府、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困嘎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英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英和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英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汪英和负担。审判员  丰书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