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龙琼、王洪涛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琼,王洪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琼,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涛,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伍班和,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琼因与被上诉人王洪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诉讼中,上诉人龙琼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已为被上诉人王洪涛办好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用以证实已完成了委托事务,但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该两份证据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导致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原审判决对委托合同的效力、上诉人龙琼所提交的两份证据是否能达到证明已完成委托事务的事实未作出认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龙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廖 巍审判员 周 歧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富文 微信公众号“”